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实惠手段,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 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 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 采用其它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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