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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沃律师 安徽省2023年度科技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来源:NBA极速直播吧发布:2024-02-23 01:10:02访问量:1

      各提名项目完成人可于2024年1月15日起凭提名号登录科学技术奖励网上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根据相关要求在线填写、提交。网络提名截止时间,2024年2月8日中午12:00提名材料报送时间地点:2024年2月20日至21日,逾期不予受理。提名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根据《安徽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精神,按照《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23年度省科技奖提名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改革方案》要求,2023年度省科技奖实行提名制,即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有关部门提名省科技奖。

      (2)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4)2012年(含)以后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此类专家只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专家提名必须由2名专家联名提名,排序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与他人联合提名省科技奖限1项,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与提名项目任一完成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超过1人。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

      省科技奖提名应当紧紧围绕“为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贡献,为安徽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增动能”的目标,提名我省在科学研究、研发攻关、成果转化中取得的重大标志性成果。坚持“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成果评价导向,全面准确考查提名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

      特别要突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突出科技产业一体化,突出以企业为主体,要聚焦我省主导产业和新兴起的产业的企业、影响力较大的科技领军企业,以及高精尖特企业,主动调研、主动作为、加强指导,帮助做好提名成果项目的凝练。加大对开展高质量重大科学技术攻关活动、高效益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提名力度。

      各提名单位要完善提名遴选机制,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提名前应当征求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审核后择优提名。

      各提名者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审查机制,对申报单位履行社会征信、申报人履行科研诚信情况,以及提名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前置审查。

      各提名者、申报人所在单位除了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检查,并且要把好申报人的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1.重大科技成就奖。每个提名者限提名1人。注重提名仍在一线工作的杰出科学家,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创新为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3.技术合作奖。提名数量不限,注重提名学术水平高、国际影响大,对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且长期友好的境外人员(组织)。

      根据《安徽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细则》的规定,结合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名项目(人选)一定要满足以下条件:

      1.重大科学技术成就奖:应突出被提名人的重大科技成就、对产业高水平发展贡献,对知识与创新的传承,具有新时代科学家、企业家精神,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2.自然科学奖:提供的主要论文(专著)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应不少于1篇。所列论文(专著)署名第一单位(标号为1的单位)应为省内单位。完成人与完成单位一定要在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和单位信息中有所体现。

      3.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整体技术已实施应用三年以上(2020年12月31日之前应用),主要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创新成果须在安徽落地转化。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示的已获批三年以上的行政审批文件。国家法律和法规要求审批的相关行业如: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肥料、兽药、食品、通信设施、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等。审批时间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

      4.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应是在与安徽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境外人员(组织)。生产、经营、招商引资、贸易往来等不在该奖范围之内。

      5.外国人作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被提名人的,须在中国国内单位持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在华上班时间不少于6个月。

      6.列入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并提交验收报告。

      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医学类项目,凡未列入国家、省(部)、市级科研项目的自选项目,需提交单位立项依据及结题验收报告。

      提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凡未一同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计划(基金)的、无共同知识产权的,必须要提供项目整体应用前的有效合作证明材料,如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许可等)登记证明、资金到账凭证等客观佐证材料。

      7.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2022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不能作为2023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完成人。

      8.2022年度经受理评审但未授奖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不得以同样技术内容和材料再次提名2023年度省科技奖。(缓评及异议处理完毕不影响再次提名的项目除外)

      10.正在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技术内容,不得提名2023年度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11.项目完成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一完成单位须是安徽省内注册的单位。

      12.提名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将记入安徽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专家提名的,提名前由责任提名专家通过本人电邮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其他提名专家和项目联系人。申请格式见附件1,电邮及附件标题为“专家提名申请表—奖种—所有提名专家姓名”。

      单位提名的,应符合“组织机构、有关部门”相应类型。首次开展提名工作的单位,需向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纸质盖章原件),提交至安徽省科学技术厅重大专项处。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名资格。

      各提名单位理应当坚持择优遴选、宁缺毋滥的提名原则,提名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优秀项目。单位提名前,应向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提名项目(人选)需求,申请格式见附件2,电邮及附件标题为“单位提名申请表——提名公司名称”。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名者,符合提名要求的,向提名者发送提名号。被提名项目(人选)凭提名号进入省科技奖励网上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正式填报提名材料。

      提名单位应利用互联网或书面进行公示;同时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应责成项目所有完成人所在单位做公示,公示内容需按照附件3的要求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公示情况需在网络提名截止前上传到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网上申报评审系统。其中提名单位上传提名单位公示情况,提名专家上传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情况,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提交给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备查,无需上传。

      提名书是省科技奖评审的主要是根据,请各提名单位(专家)根据相关要求,督促申报单位仔细阅读各类提名书填报说明和系统使用说明,登录省科学技术奖励网上申报评审管理系统,在线填写、提交提名项目。提名书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创新和应用情况强调客观佐证材料,强化诚信承诺。多个单位(人)共同完成的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数量应严格按照《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填报。完成公司名称以法人机构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各提名项目完成人可于2024年1月15日起凭提名号登录科学技术奖励网上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根据相关要求在线填写、提交。网络提名截止时间,2024年2月8日中午12:00。

      提名书主件的纸质版应为网上填写完成、提交提名后下载水印版打印。提名书主件所填内容应与附件中各类佐证材料有相互对应的印证关系。

      1.专家提名的,报送的材料包括:纸质提名书原件1份,主件、附件应按可拆卸方式(如塑料抽杆夹、长尾铁夹)合订成册,请勿另加封面,由责任专家直接报送或委托工作人员报送。

      2.单位提名的,以正式公函的方式报送提名材料。发函要求为:各市、省直管县等提名单位应是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发文;省直相关的单位、高校、中央驻皖科研院所等提名单位应是单位发文。

      提名单位报送的材料包括:(1)提名函1份(格式见附件4),内容应包括提名项目公示情况及结果、《安徽省科技奖提名项目汇总表》;(2)纸质提名书原件1份,主件、附件应按可拆卸方式(如塑料抽杆夹、长尾铁夹)合订成册,A4规格纸张,打印方式单双面不限,竖向左侧装订,以“一、候选人基本情况”或“一、项目基本情况”作为首页,请勿另加封面。由提名单位直接报送或委托工作人员报送。

      2024年2月20日至21日,逾期不予受理。提名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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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政策具有即时性,请以各地政府机构、科委网站最新公告文件为准,本号会不定期总结发布各地最新政策,仅供参考。